还是我来替你综合一下回答你吧!我相信楼主现在更希望看到确定的答案,对吧!
劳动法第39条第一小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你先梳理下,你在培训期间有哪些地方做的不到位,是不是让某些领导不舒服了,不要以为没有违反制度就万事大吉,事实上得罪领导才是罪魁祸首!
其次,你回忆下该公司招聘时有否提示过录用员工将从培训人员中筛选,不是全部录用?
所以我首先开导你,不要因被辞退而耿耿于怀!不过面对不公平待遇,为自己讨回公道是应该的,接下来谈补偿问题!
你6月30日入职,7月底却没提及具体哪天被辞退,你的工作时间应该不满一个月吧!我反复阅读劳动法及章程,按照你目前的情况,应该不会得到什么补偿,我总结了几条,你尽可以尽量争取!
1.合同已签,你也工作了大约一个月,叫企业把应缴的五险一金的钱(企业部分大约是你工资的44%=五险33%+公积金11%)折成现金发给你,公积金国家未强制,你公司有可以要;
2. 你坚持到满一个月再离职,要足你的工资、餐补、交通补助、话费补助等,你公司承诺的,试工期如果享有的,你都要争取!
想来想去,就想到这些,有需要你追问,我帮你一起想办法!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