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监控,不算侵权。公司使用监控手段监视员工的话,需向员工明示,监控的内容仅限于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方面,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
监控范围没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不是侵权行为。否则,可能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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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不属侵犯个人隐私权;在非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对员工进行搜身、物品搜查、私人手机监听、私人手机定位等都是违法的。
而对于聊天记录监控的问题则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业内的观点是,只要公司明确重申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工作,并告知员工公司有监控部门会随时监控聊天记录,请不要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通过公司电脑传播,就不构成侵权。
新华网--职场被实时监视算侵权吗?
不算侵犯隐私。
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互联网接入单位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可以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
因此,公司在工作场所使用监控软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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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监控,但不一定都侵权
1. 通过考勤机来获得员工的出勤情况。
2. 办公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这种方式可防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3. 通话录音,了解业务员的话务技巧和对客户的服务,或防范公司的内部技术资料泄露。
4. 在员工手机上安装GPS终端来定位。
5. 安装监控软件,掌握员工使用电脑在干什么。
劳动法专家表示,针对各类常见的职场监控行为,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是否“事先告知”。
如果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不属侵犯个人隐私权;在非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对员工进行搜身、物品搜查、私人手机监听、私人手机定位等都是违法的。
而对于聊天记录监控的问题则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业内的观点是,只要公司明确重申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工作,并告知员工公司有监控部门会随时监控聊天记录,请不要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通过公司电脑传播,就不构成侵权。
参考资料:人民网-上午逛淘宝下午被罚钱 职场被实时监视侵权吗
公司使用监控手段监视员工的话,需向员工明示,监控的内容仅限于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方面,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监控范围没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不是侵权行为。否则,可能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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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个人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
1、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工作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例如,公民个人的私人存款数额属于个人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而公民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人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人隐私进行了逻辑限制,一是个人所有的,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既自然人仅对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享有支配权。而对于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则个人没有支配权。
3、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对其没有支配权。例如,公开工资分配表中记录的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就不需任何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
一是工资分配表反映的是分配劳动所得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多分多得、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和记录,不归个人所有。
二是劳动分配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三是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隐私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有关部门借助实时图像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监控,公民在公共场所时刻要面对摄像头,将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有些单位的做法可能是对该常态的一种变相延伸。”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这与当前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国家暂无专门的法律对摄像头与录像设置的问题进行规定有关。”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告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第三,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第四,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第五,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销毁。第六,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另外,杜立元律师还告诉记者:“除了保障财产安全方面的意义之外,在办公区安装摄像头作为管理手段不宜提倡,它也不会有多大作用。相反,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加强公司制度建设才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正途。”
也有不少律师明确表示,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个人隐私方面的规定。而员工即使在上班的时候,也会有个人隐私,因此公司安装摄像头的做法有悖法理。
不论持何种观点,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法律对这一块的规定确实不够具体,在现实把握上有难度,就算有公司员工认为公司做法不妥,由于法律上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界定何种行为是侵犯隐私的,所以这类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有关部门应在这方面加快立法进程。
看监控镜头都装在哪里了。一般来说,工作场合属于公共环境,不算隐私,如果在隐蔽性场合装监控,比如厕所、更衣室,就有可能侵犯员工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