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近10年了 早几年还是跟这单位签的合同 ,新的劳动法出台后我就被劳务派遣了

2024-10-30 12: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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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近10年了 早几年还是跟这单位签的合同 ,新的劳动法出台后我就被劳务派遣了,如果你的工作场所没有改变,只是用人单位把你的合同转成劳务派遣合同的话,你的工龄按规定是连续计算的,如果之后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这十年时间都可以累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回答2:

你所工作的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不能将连续工作期限分割为数个劳务派遣期限。并且也应当同工同酬。如果你不满的,可以像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回答3:

同工同酬是肯定的,这是劳务派遣的四大原则之一。劳务派遣合同是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你、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你原本的公司是为了规避劳务纠纷的风险,同时不想支付你的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因为关系在派遣公司,什么事都有派遣公司负责,这家企业就可以免除很多责任。把你的合同关系转到劳务公司属于减员派遣,但是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你说这么多年都在这家企业工作都是劳务派遣性质显然不合理。

回答4:

如果你在这家单位工作10年都是和这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就可在这个企业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这10年你有9年以下是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哦,那你就不能要求企业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不可能转正,除非企业与劳务公司协商,要求将你转为公司自有员工(但是这个可能性不大)。总的来说,在你签订第一份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时候,你就和你的工作的单位已经脱离了关系了,只存在劳务关系。不过同工同酬那是必须的,如果不是,你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否则你就只能选择离职,但是这个对你没有任何好处。如果你在这个公司待遇还可以的话,劝你忍耐下算了,毕竟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不公的,在你没有更好的出路前,不要冲动。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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