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裁决是根据劳动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所以具体到日,而不是月份。至于社会保险部门如果办理补缴,那就是保险部门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了。恐怕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做出明确规定,但不要紧,这种仲裁裁决已经存在了好几年,社会保险部门通常会尽量保障职工利益的。再说2月和4月的工作天数都已经满半个月,所以补缴时肯定是补2月、3月、4月,共3个月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按月份来缴纳的,本案提到至4月15日,那么单位则应补缴3个月的社保。 即2、3、4月都应当缴纳。
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1个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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