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保管物品丢失及索赔问题

2025-04-04 21: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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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甲并没有受委托去保管这头牛啊,他是自己自愿去管理的,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的义务,即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是可以推知的,他显然不希望自己的牛去损害别人的利益,甲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应该先予以赔偿。
当然找到失主后,还可以让其返还此笔费用,让其清偿这个债务。

回答2:

  按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3:

首先,甲并没有受委托去保管这头牛啊,他是自己自愿去管理的,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的义务,即不违反本人的意思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