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仲裁和诉讼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律的其他事项。
宪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