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知持有购物卡的顾客到指定的期限内到商场消费,属于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如果发放购物卡没有约定合同变更的内容的话,你是无法要求持有购物卡的顾客在指定的期限内到商场消费,顾客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场因与发展商合同到期,不属于不可抗力。
现在是预付卡严打时期,国务院刚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如果你商场涉及的购物卡金额巨大,希望你找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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