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托运人或货代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箱前24小时内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2、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3、托运人和货代对场站收据内容的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4、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
5、场站业务员签发的场站收据必须验看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章不得安排所载明的集装箱装船。
6、采用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拼箱货物以箱为单位签发场站收据。
7、外轮理货人员应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
8、货代、船代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核对场站收据的各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