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自你劳动合同到期以来,公司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得以延续。企业有两点违法行为。
1.企业未提前一个月进行合同续签与终止。
2.合同到期后,企业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可以依劳动者的意愿及企业协商结果而进行处理。
1.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始合同起始日起),协商解除。
2.仲裁见,仲裁其未依法规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共自无合同之日起,支付给2倍经济补偿金(已支付的部分需要扣除),并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签合同或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去劳动局告他
告状! 法院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