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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虽为有限合伙人,但是由于多次洽谈都由甲进行接待并洽谈业务细节,且乙未告知甲为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所以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与之交易,丙为善意第三人。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甲应当对丙承担债务责任,并且同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