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2024-11-17 08: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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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担方法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回答2:

1、“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抚养人因身体受伤害导致某些器官功能不能发挥作用,而失去工作能力的程度。
2、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认定的伤残等级
是专门衡量身体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尺,这个标尺分十个等级。由取得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评断。
3、工伤评残标准认定的伤残等级
是针对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公致伤致残 及职业病对身体造成的伤害规定的衡量标尺。也是分十级,由国家设立的劳动部门具体评判。
.4、如何理解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是指专靠抚养人的收入生存,自己没有劳动能力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的那些近亲属。
5、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是指达到退休年龄
老那个能力的丧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因伤害失去的进行工作的能力,与是否没有多的关联,即使退休了只要还能凭体能赚取收入,也是具备劳动能力。
6、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享受养老待遇是否也算有生活来源?
原先不考虑,现在司法实务中享受国家退休金的视为具备生活来源,但是如第5所说还能赚取额外的收入的人,也要考虑因身体受伤害丧失的那部分。

回答3:

你好,针对你的疑问答复如下:
1该条“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究竟是指什么?按照法院的审判实务,这个只能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认定的伤残等级。而不是按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评残标准认定的伤残等级认定。
2、“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何理解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个法院在审理中一般要求你们提供当地村委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是指达到退休年龄?这个如果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法院会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而作为要求侵权人承担费用的依据。
4、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享受养老待遇是否也算有生活来源?享受养老待遇的在法律上一般会认定为一样是没有生活来源,但有些法院在实践判决中也有认定为有生活来源。但我个人的意见是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因为法律规定这些费用由侵权人来承担的立法本意在于把受害人的赡养义务相对你转嫁给了侵权人,因为无论该老人是否有养老待遇,作为子女都是一样要承担赡养义务。
有需要可以再百度知道我们。

回答4:

1.工伤致残或伤亡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是按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来确定的。是否是
工伤,有劳动局认定。
2.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是按照社会上的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来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鉴定结构。非官方机构。
.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8周岁以下,伤残无劳动力的,身体健康的参考达是否到退休年龄。

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是指达到退休年龄?(不一定到退休年龄,如,受伤)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享受养老待遇是否也算有生活来源?(,主要看领多少,假设领几个毛毛钱,几百块的,不能认定是有生活来源的,这个主要看法官的了,)

回答5:

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就是伤残程度。是按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的。
2、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就是指以前靠抚养人抚养。退休不算,因为退休后有退休工资,不属无生活来源。
3、享受养老待遇要看程度。如果只是最低限度的生活补贴就不能认定有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