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