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他对于保障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1979年刑法第17条虽然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是规定的相当原则、笼统,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尤其是必要限度上掌握不当,使得一些正当防卫行为被当作防卫过当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正当防卫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这一举措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阐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构成要件,并对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新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解释,以达到全面阐明正当防卫意义的目的。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
一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修改后的新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两相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新刑法中增加了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规定。这不仅突出了对国家利益和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更丰富了正当防卫的内涵。另外,新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制止不法侵害的方法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使得正当防卫的概念更为明确、全面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