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是继承甲的儿子的遗产,所以不存在乙有没有尽赡养义务要取消继承权的问题。
2.在儿子的20余万的赔偿金中,其中有一部分是为被抚养人甲的生活费,只是这笔费用不高,毕竟她总共有4个子女,而且她又超过了六十岁,所能计算的年限不多,关键看这20余万赔偿金是看是在什么方式怎么计算来的,如果是调解方式,那甲也应该签名同意,否则就是剥夺了她的权利,那甲可以另行起诉丙,要求赔偿这笔费用。
3.甲儿子20余万赔偿金中有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另外还有甲儿子的另一个被抚养人小女儿的生活费,丧葬费等等),这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第一继承人有乙、还有2个女儿、和甲一共是4个人,那就是4个人平均分配,只是不知这20余万是怎么算来的,有哪些组成,事故责任又有划分的不同,所以要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多少也要有专业人士才行。当然,这只是依法计算的,现实生活中,考虑到死亡人的子女生活和教育问题,做大人的应该让让步,如果甲有充足的生活来源的话,我想还是可以作出高姿态的礼让的。
综上,如果甲认为自己确实应该争一争,也有必要争一争自己应得的权利,即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中的四分之一,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被告是乙或者是再加上乙的大女儿及小女儿。只是要起诉的话,就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那又要专业人士才能计算自己到底应该得多少,所以建议还是找一个律师。
1、首先明确:死者的父母(甲)、配偶(乙)和子女(两个女儿)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0万赔偿金),甲的三个女儿对于死者没有继承权;
2、不确定的是乙的大女儿是否与死者形成抚养关系,如果死者与乙再婚时,大女儿没有成年,则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则大女儿有继承权,遗产平均分成4份;如果没有,则大女儿没有继承权,遗产平均分成3份;
3、无论大女儿是什么状态,都不影响甲的继承权,甲完全可以要求乙支付自己应得的一份。
4、如果乙不同意,那么甲可以将乙起诉到法院,一定胜诉的。
5、建议你不要将丙(赔偿人,我没有理解错吧?)作为被告,而是作为证人,证明乙独吞遗产,会对你很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吧!
起诉乙,相关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亲父母、养父母、丈夫、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分。公婆无法继承。
首先,儿子死亡后甲乙及儿子的小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甲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如果没有遗书的话,甲应分的儿子遗产的1/3,甲可以遗产纠纷起诉乙
关于起诉丙的问题就没必要了,因为他已经赔偿了
乙把一半的财产平分给婆母和自己的子女和她本人。赔偿金不算遗产!
可以起诉,要求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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