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产生股东会决议,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是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法人变更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有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职权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扩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无需任何人签字。
《公司法》25条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77条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但没有像《公司法》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要求签字盖章的规定,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无需股东或董事签字的。这样规定也是有他的道理的,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多达200人,让200人都签字盖章时间成本太高。
请楼主注意:制订公司章程与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是两回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全体董事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发起人设立公司章程, 全体发起人签字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全体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