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诱骗参与犯罪活动的人是否属从犯?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属于胁从犯,但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2、请解释一下占有的含义。
盗窃是以占有为目的,占有是个民法概念,盗窃一般而言是取得所有权,但民法中的占有可以是不改变所有权。
3、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和首要分子的概念有交叉。
4、请问什么是结合犯?
袁科进,a罪+b罪=c罪,是结合犯。我国刑法中没有象日本刑法中的强奸杀人罪般的典型的结合犯。
5、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后又主动恢复原状并未造成任何损失,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刘润涛同学,破坏交通设施罪是行为犯,也是危险犯,只要其行为造成危险而不是实际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即行为实施完毕即为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只能发生于犯罪未成立(即未遂阶段之前)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不能视为中止,只能视为悔罪表现。但实践中也有人认为,成立中止,如毒杀他人后积极救治,未造成后果的。
6、请问老师除了课本中所举结果加重犯的例子,您再举一个关于结果加重犯的例子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就是结果加重犯。
7、请问陈老师张三与李四两发生争吵,张三挥拳朝李四胸部打了一拳,致李四死亡,后经查,李四原在胸部血管有一肿瘤,张三的一拳致使肿瘤破裂。请问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如果张三不知李四胸部有肿瘤,我认为不构成犯罪/
8、请问罪行法定的法是否只是指刑法典?
主要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9、请问利用工作之便与职务之便有何区别?
利用工作之便,工作可以是多方面的,它是个非法律概念;但职务指的是与其职位相联系的工作便利,在贪污贿赂罪中一般与公务有关,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指以其职务相关的经手、管理、指导工作的职权职责。
10、什么叫法定的一罪?什么叫处断的一罪?
法定一罪即为多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处断一罪指的是多个犯罪行为,但法律没有规定按一罪处理,在实践中按一罪处理。
11、单位犯罪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双重身份,或者说起其不一定个人构成犯罪?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犯罪应当以单位犯罪构成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并不是个人构成犯罪。
12、民事判决书中可否把服刑表述为羁押?
性质不一样,一个是刑罚,一个是民事或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
13、某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偷来的存单上的钱,属于什么行为?
应当是构成盗窃罪。
14、请问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民法中赔偿的因果关系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较为严格,通说认为是直接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较为宽泛,是所谓条件说的因果关系
15、自诉案件一般来说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往往比公诉案件轻得多,法律这样规定,是不是有失公允?
正因为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轻,法律才规定为自诉案件。
16、请问刑罚目的和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刑罚的目的,一般认为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刑法基本原则,则是刑法认定犯罪和处于刑罚的公理性规则,指的是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17、请问刑罚权为什么在宪法里没有规定,而在总论里,它分成制求量行的依据是什么?
刑罚权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有的国家的宪法中有所规定。区分制求量刑的依据是理论,而不是法律。
18、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为什么远比个人犯罪的处罚要重?
实际上,单位成员的处刑与自然人犯罪同样罪相比较,只可能相同或较轻,不可能较重。
19、您能谈一下股份公司中如何界定国有公司吗?
国有独资企业是国有公司,股份公司当所有股东都是国有公司的时候,才能认为是国有公司。
20、能讲讲抢劫和抢夺的区别吗
抢劫是以暴力为手段来获得财物,而抢夺则不以暴力为手段。
21、以下这种情况应视为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请指教:某人在村里的水井里投放了老鼠药,后来觉得这样会毒死很多人的,于是他又回到了水井边告诉前来打水的村民井水有毒。
应视为犯罪中止,动作已实施完毕,但结果与动作有间隔,在结果未发生之前有效防止的,视为中止,见中止定义。
22、一人犯数罪,要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如果并罚以后符合缓刑条件,可以缓刑。
23、量刑时的酌定情节,是否可以理解成就是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这样说,但在实践中,这些情节在法院内部关于处刑的规定中只有很少的余地
24、中院致函下级法院某共同犯罪案件审理时,发现以前下级法院判决的一名被告人判决畸轻要求再行审判是否应通知原审公诉人参加庭审?判决生效后要把判决书发给哪些部门?
应该通知原审公诉人来参加庭审,判决发放和原先的范围一样。
25、战争时期的趁火打劫与和平时期的趁火打劫有何不同,是不是定罪不一?
定罪上没有什么不同,有差别的是量刑。
26、不作为中赋有义务的人员指哪些?
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分为几种:一、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员,如警察;二、对先前行为负有义务的人员,如带小孩去游泳的老师;三、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四、还有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如受负有义务人委托的人员。
27、由中方(国有公司)占相对大股(如51%)的中外合资企业聘用人员,以职务之便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不还,是涉嫌贪污罪,还是涉嫌职务侵占罪?
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
28、正当防卫的限度是甚莫?
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这个需要具体说。
29、请问您以数额大小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罪名有那些?
这些罪名很多,称数额犯,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关于犯罪数额的司法解释
30、新刑法的罪名有的很罗嗦,不简明,不象原有的盗窃、抢劫等那样简单明了,不知国外的罪名如何。不会也是名词解释式的罪名吧。
国外也有的简明,有的不简明,不能一概而论。
31、夫妻间不慎把对方打伤,受害方自诉,请教如何定性?
一般不予定罪。
32、刑法溯及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对刑法中每一条都适用,比如某人在1995年盗窃作案,数额为9000元,当时公安机关已立案但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是否应当追诉?
当然对每一条都适用,但是对于具体案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3、教材中讲惯犯时提到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的同这种犯罪作斗争,请问,在我国刑法中把惯犯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的情况有哪些?
于海岩同学,79刑法中有惯窃罪,现在没有了。但在盗窃罪、赌博罪中规定惯犯(多数实施)的可以构成犯罪,可以说这也是体现
34、严打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严打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严打是在罪刑法定范围内从严。
35、我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说甲欠乙钱不还,乙去甲家里要,甲不给,于是乙强行拉走甲家的一只羊,结果犯了抢夺罪,如果乙在意识上认为这只羊是抵了自己的债了呢?我认为他也没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呀?
如果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这种索债的方式是非法的
36、车辆制动器不合格与交通肇事罪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着您所说的那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呢?
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故障,而不是司机的过错。所以,不可以追究司机的交通肇事责任。
37、一无业人员A身穿私自购买的警服,带着手枪走在街上,见到B正在持刀抢劫,就冲B喊:住手,我中警察,把刀放下。B则持刀冲向A ,A就用手枪将B当场打死。问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罪?
制止犯罪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他带手枪在街上走,就涉嫌非法持有枪支。
38、但书是什么?
但书是法律条文当中以但是起头的一种表达方式,一般是指用在内容发生转折的情况下,例如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
39、有这样一个问题,一天某甲要去杀某乙,走到半路又打消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了,问甲构成犯罪预备,还是中止?
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40、间接故意较之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也要区别对待,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是一个理论问题。
41、在同一罪名上单位犯罪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重于个人犯罪为什么?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有较轻和相同两种情况.较轻的原因在于,其一,犯罪人为单位,而不是个人,即应由单位集体承担责任,即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均为单位一人,现一般实行双罚制,单位已承担罚款的责任,而且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较小,因为他是为单位谋利益而非为个人。
42、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老是无法理解请老师多多指教如果是再审案件受此限制吗?
再审不存在上诉,因此不存在上诉不加刑的问题。
43、犯罪分子自己报案是不可视为投案自首?
自己报案还必须符合自首条件,才可以构成自首。
44、什么是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 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这种无认识的表现就是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是行为人只意识到行为可能产生其他结果而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是行为人认识到行为本身但未预见行为可能导致实际结果,或者是行为人对行为本身和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都没有认识。对危害结果的未认识状态,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由于行为人对其义务的漠不关心以致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才使得其构成犯罪过失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并不存在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认为其具有过失而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职务、业务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所赋予的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时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无义务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即使他当时能够预见,也不能认为他应当预见。预见能力是指在行为当时的条件下,根据行为人情况,行为人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能力,法律是不可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对预见能力的判断,在理论上存在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分歧。客观标准以普通人的知识、能力水平为依据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观标准则以行为人本身实际具有的知识、能力为依据确定其是否有预见能力。由于刑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犯罪过失应根据行为人自身的情况来确定,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主张采用主观标准,但客观标准可以作为进行判断时的参考。
45、甲欲杀乙,准备好了刀具,行至去乙家门口发现有警察在,遂溜走,属犯罪的哪个阶段?
犯罪预备阶段。
46、刑法的最初本意是指:刑之法,还是法中刑?
在中国,刑法两字辞源上同义。
47、请您改错:课本中P10页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中的第三,......最后一句话,(本书第24行)......性程度起制作用。中的起制为何意?
起着
48、没收全部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一般为极其严重的犯罪,经济犯罪等。
49、请问过失也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吗,能否举一例。
过失也能构成想象竞合犯。例如过失开枪致人死亡就是。
50、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妇幼保健站哪个属于国家机关?
前者属于国家机关,后者不是。
51、某日深夜,一小偷爬到某甲家二楼窗干想进入房间偷盗时,被醒的某甲将小偷从二楼窗户推下,跌到在地死亡。问: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要看他出于什么心理往下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
52、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劫取财物,是否应认定行为人为犯罪未遂?
可以认定为抢劫未遂。
53、我想问一下,为了盗窃打破别人的汽车玻璃,盗窃未遂,但玻璃价值却有5000元,应定什么罪?
应该是想象竞合,一般定为盗窃未遂。
54、缓刑期满后五年又犯罪的,是否属于累犯?
张军伟同学,缓刑期满就不视为有期徒刑,因而不属累犯
55、如何理解纪检机关的两规措施和公检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两规不是强制措施。
56、哪些人享有刑事豁免权?
根据<海呀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有关外交领事规定,一般为外交官领事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国际组织执行公务人员,相关规定见国际法
57、关于单位犯罪后,法人代表是否应该承担某些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双罚制,此为一般情形,即罚单位又罚个人;单罚制,只罚单位或只罚个人,
58、甲到某别墅中偷盗,这时乙也爬窗而入,遂两人盗窃作案后离开,甲与乙是否属共同盗窃,理由?
如果事先没有预谋,应该属于同时犯罪,而不是属于共同犯罪。
59、一个单位的负责人,挥霍公款吃喝,一年十多万,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在我国刑法中,挥霍公款不是犯罪。
60、在选择性罪名中,比如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但收购行为已完成,销售行为却是未遂,那么本罪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
收购、销售可以分别定罪,也可以同时定罪。
61、甲在有可能有人出现的草丛打兔子,甲在开枪时没发现有乙的存在,而致乙死亡也是属于间接故意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甲在经常有人出没的草丛里(如公共游览区)仅仅为了兔子而不顾他人生命而开枪,则属间接故意;一般情况下,此为过失
62、某成年妇女从医院偷抱一婴儿,是否够成犯罪,如够成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偷盗婴儿以出卖为目的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6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都是吸收犯,反之则不然。
64、在选择性罪名中,例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中,同时有两个被告人,一个的行为是持有,一个是私藏,那么这两个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到底应定什么罪?
分别定持有和私藏。
65、请问如何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不超过必要限度?例如,一个普通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怎样做才算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打得使那伙人打不了他,如果他人携带武器,可以打死。
66、预见义务、预见能力怎么理解?
预见义务一般为法律规定和以客观标准判断,预见能力与行为人自身有关
67、甲与乙为夫妻,甲因乙生女而离家,对母女二人不管不顾,达一年之久,甲只是因乙生女不到一年,不符合离婚之条件才未起诉,甲是否构成遗弃?
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犯罪构成的,可以定罪。
68、A公安局以B公民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公民拘留,待扣押货款及利息后,将公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该公民想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该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公安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69、我在报纸上看了这样一个案例,广西一青年同日与两名女青年公开举行婚礼,大办喜事,三人分别发函邀请亲朋好友参加,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众说纷纭,但这种行为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请谈一下您的看法?
重婚,属于事实重婚。
70、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将15公斤黑色火药放在自家庭院晾晒.因事暂时出门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在门上.村民乙到甲家中寻找未果,随将未熄灭的烟头执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爆炸,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居家数间房屋烧毁.问甲/乙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甲承担过失爆炸罪的刑事责任,乙如果没看见火药,不承担刑事责任
71、被告人章某,为了证实自己认为体育彩票有假的想法和中得大奖,深夜翻窗进入摇奖厅,窃取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摇奖专用彩球造假投入使用。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主、客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均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此行为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为犯罪,故应宣告无罪。请问:该被告人犯了何罪?
理论上有争议,有认为是诈骗或无罪,但最后以破坏生产经营定罪,这是武汉的案例
72、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应该按照控制说。
73、情节显著轻微,由法院判决确认的,其他机关能否再给予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处罚,或者说对一事能否做两次或两次以上判断,实在连行政处罚都不行,再由单位行政处理。
可以,法院可以建议其他机关行政处罚。
74、有关自首的概念中没有自首是否要接首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要求?
79刑法的自首法定定义有此项,97刑法没有,主要考虑到犯罪人自已辩护不利,但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定义实际内涵了此义,司法解释亦有投案自首后逃避司法机关追究的不以自首论
75、请问被判死缓的被告人最少服刑多少年就可以释放了,也就是说死缓的被告人经过怎样减刑才能释放?
最少要十四年。
76、请问老师具结悔过怎样理解?
具结古代汉语中就有,是书面陈述的意思,悔过你知道,这就是说,向有关机关书面悔过
77、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高法以身份论,最高检以职务论,如何遵从呢?人大将来能否做解释?
应当以职务论,而不能以身份论。
78、现在重大责任事故接连不断,是否应加重刑罚力度,比如也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重大责任事故是过失犯罪,不可能判无期和死刑。
79、结果加重犯是什么?
比如强奸,致人死亡的还是以强奸罪处罚,但在基本构成上加重刑罚,这就是结果加重犯.一般在法条最后一段,称如果怎么怎么,就处更重的刑罚。
80、一私营业主指使员工盗一台锅炉,为该企业使用,检察院以共同盗窃起诉,律师以单位犯罪辩护,认为员工不够成犯罪,我个人认为律师是错误的。老师您认为呢?
你的认为正确,刑法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因而不成立单位犯罪
81、受贿多少钱一般才可判死刑?
法律规定的数目为.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句大,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但现在以司法实践看,一般为一百万元以上。
82、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有哪些?
这是个刑法理论问题,一般认为有两大种四小种情况,即从属性的法条竞合(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叉性的法条竞合(交互竞合, ,偏一竞合),见陈兴良教授书<刑法适用总论>上卷。
83、如何理解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刑事违法性的意思是违反刑法规范,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 ,这本身是一个形式定义,即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意思大体相同.强调的是刑法这种法律的权威,因此说是法律特征。
84、一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只掌握他受贿一万元,而他交代了98万元,这97万元是否属于自首?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代同种余罪的,不属于自首。
刑法中比较重要易成考点与题眼的知识点(全部)
刑法中比较重要易成考点与题眼的知识点(全部)
1、保护管辖的适用条件(第8条)适用的几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否则适用本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二是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否则适用本法第6条的“属地原则”;三是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即侵犯的是“我方的利益”;四是行为性质是重罪,即行为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都将行为规定为犯罪;五是行为属“双重犯罪”,即行为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都将行为规定为犯罪。
2、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第20条第3款):起因条件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非一般的违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
3、紧急避险适用的例外(第21条第3款):即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
4、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判处财产刑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情形,支付的原则与先后顺序(第36条):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的先后顺序,“先民后刑”,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5、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应当遵守法定义务之共性与差异(第39条、第75条、第84条):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缓刑犯、假释犯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容易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39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五)项内容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该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两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直接剥削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6、死刑适用的禁止性情形(第49条):“怀孕的妇女”还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根据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的,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7、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第87条,第88条)
8、总则中关于应当报请最高司法机关批准之问题的归纳(第48条,第63、81以及87条)――死刑、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要减轻的、适用假释的最低期限问题、追诉时效的延长等,前三者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而后者需报请最高检察院批准。
9、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不以共同犯罪及帮助犯罪论处,而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10、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问题(第133条)第133条规定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的,即“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即可称谓“消极地逃逸”,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如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至处抛弃或将被害人推至路坑吓或倒车再将被害人轧一下然后逃逸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形下可能构成数罪,即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这种逃逸可称之为“积极地逃逸”。
11、生长、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关键是把握第149条这一在本节中具有总则意义的条款,其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规定的特定犯罪,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如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特定犯罪,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时,则应以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2、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如果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贵重金属擅自带入国(境)内的,有可能构成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定本最(1999年考查过)
13、注意两种特殊形式的走私犯罪行为(第154条的变相走私与第155条的间接走私或准走私)
14、保险工作人员虚假理赔行为的定性(第183条)根据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同,可能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15、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第186条第1款与第2款)一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其要求造成较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另一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其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16、洗钱犯罪(第191条)所针对的对象即洗钱罪的犯罪是特定的三种犯罪行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
17、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与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存在不同的处理原则,前者涉及可能数罪并罚问题。
18、缴纳税款后,又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204条第2款)以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并罚,(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情形属想象竞合犯但却并罚,因而是以立法上的特例
法医鉴定为重伤.对于重伤案件是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检察院要求双方调解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第70条第2项、第88条、第172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轻伤案件是可以调解处理的.但重伤害属于公诉案件是不能调解处理的,检察院以调解处理不起诉是违法的.对于重伤害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院也不应该调解,检察院起的是公诉作用,民事赔偿可以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者法院主持调解.
另外检察院没有自由量裁权,自由量裁权指的是法院判决时在重伤害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中选择一个刑期.但检察院有权利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在没有免于起诉的说法.只有不起诉的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是很难不起诉的.除非你们关系够硬,这样的先例就是有,估计检察院也不敢公布出来.呵呵
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案件,依法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没有不起诉的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故意重伤害。。。什么意思~。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这个重伤必须要是现实的损害结果。你说后果不严重,那么就可能就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而已。在这个情形下,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
在不起诉以后,你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7日内)。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或者有检察院不起诉的书面决定)。
另外,刑事公诉过程中对刑事责任是不能调解的,只能调解民事部分。
重伤那就应该由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即使现在“调解”了,那么也是对刑事责任免除不了的。
此罪不在免于起诉之中
还是准备找个好律师吧
并且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
不 要抱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