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你不是受害者,她丈夫才是受害者,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受害者才能成为原告。至于她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她丈夫的取证,你和她存在同居关系,她才能构成重婚罪 ,只是怀孕,不一定构成同居关系。
如果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话,你们两个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 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只有有配偶之后还与其他异性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才构成重婚,仅仅有一个非婚生子女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