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了,为什么被不起诉人还要申诉呢?
2025-04-16 14: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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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起诉决定并非对被追诉者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条件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并非受到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所为。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撤销案件使被追究者处于彻底清白无辜的状态,并不具有任何不利后果。而不起诉则恰恰相反,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应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由此可以看出,被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可被大众所知晓。人们不经意间会想到,被不起诉人肯定有某种不法行为,只是检察机关不追究罢了。此种社会评价会给被不起诉人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对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而撤销案件则不会产生以上后果。鉴于不起诉决定对相对人产生的种种不利,在设计不起诉制度时必须谨慎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相关权利。

回答2:

由于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院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只是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进行处罚而不进行起诉;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只是不进行处罚。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说,他肯定是1、同意检察院的说法他有罪,感谢党开恩;2、不同意检察院认定他有罪的说法,应该进行无罪不起诉。所以刑事诉讼法给他一个申述的机会,以便检察机关对他是否有罪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