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将服务期的约定限制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未将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及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纳入服务期的适用范畴。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出国旅游不应当适用服务期的约定。
附条款参考: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实践中各地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服务期”的理解也存在差异:也有一些法院和仲裁机关会认为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因而劳动者需要履行服务的期间。意思是只要提供了“特殊待遇”,就应该履行服务期的约定。
签有协议的话,那么是合法的。劳动法里面的:公司出资让员工参加培训学习一样的道理
不合法,支付赔偿金只有两种情况:
1、企业专项培训(法定要求企业提取1.5%的培训费用以外的,同时还需要企业有发);
2、竞业限制(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支付了竞业限制金,一般约定限制不超过两年 )。
这是合法的。不然为什么要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