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无儿无女谁来继承房产

2024-12-03 0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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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里需要搞清楚几个问题:
1 老三是否去世,如果去世则无论遗嘱还是遗赠都失去意义,即已经无法进行了;
2 老二老三是老大父亲分别领养于不同家庭的,与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即在没有第一继承人员时,他们可以以第二继承范围身份参与继承,由于都已过世,可以由其相应子女代替其父或其母继承相应的份额;
3 低保户无儿无女,其在世期间有相应权利与义务人员是否尽了义务,如果尽了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不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少分;另外都未尽义务其财产归相应的村或社区所有。

回答2:

首先遗嘱继承优先,无遗嘱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第二顺序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回答3: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人的法律行为。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遗赠是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特殊形式。遗赠与遗嘱继承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也都是在遗嘱人死后开始。二者的区别为:①遗嘱继承人直接从遗嘱人处取得遗产,遗赠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根据设定的遗赠,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受赠人有向继承人追索遗赠财产的权利,继承人有向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②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受赠人只接受遗赠物,并不接受遗赠人的债务。但继承人只是在清偿债务和扣除必继份以后,才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如果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继承人不负对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 遗赠由遗赠人嘱托的继承人或执行人执行。遗赠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遗赠,继承人有交付遗赠财产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完成遗赠所附的条件。受赠人接受此项财产以后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对附有公益义务的遗赠,遗赠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履行义务,或者追还他所得的财产。如果受赠人放弃受领权利,或被追还所得财产,遗赠财产按法定程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归国家所有。

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继承人的,遗产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可以写遗嘱也可以写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