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房子,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房屋赠与,即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如果已经发生产权变更的,是不可以随便要回来的,但受赠人具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房产。下面结合实际,对赠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进行延展并加以丰富。
一、送出去的房子但还没过户能要回来吗?
在北京,涉及房屋赠与都需要签署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不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单方面的撤销权。所以只要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没有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
但是,以下情况,赠与方不得随意撤销:
1.已对赠与合同做公证。
公证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并且一经公证即具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旦进行公证,即可标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清晰,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是否发生产权变更,赠与人都不得任意撤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前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这里主要讨论两种情况:婚前作为“彩礼”赠与和婚前作为“礼物”赠与。
1.婚前作为“彩礼”送给女方。
以结婚为目的,房产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有权利要回房产。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王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小张为表示自己的结婚意愿,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作为“彩礼”送给小王,并进行过户登记。但是往往事与愿违,不久小张与小王感情出现裂痕并分手。这时小张提出小王应将房产返还,小王以小张自愿赠与为由拒不返还,之后二人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应当返还小张赠与房产。
案例分析:
首先,单纯以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小张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小王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赠与房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结婚履行则约定履行,婚约解除则约定解除。而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法律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婚前作为“礼物”送给女方。
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与女方小许热恋。在小许过生日时,小李不惜重金为小许购买一套房产,作为生日礼物。但之后二人还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小李要求小许返还房产,但是小许拒不归还。协商不成的小李上诉法院,但法院最终驳回小李的请求。
案例分析:
结合第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差别,“富二代”小李作为“生日礼物”的赠与,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并且不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产。
链家提醒:
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保留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意义等同的证据。如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与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QQ聊天记录等。
三、婚后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1.婚后送给第三方但配偶不知情。
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有权要回房产。
案例回放:
小张和小王夫妻二人婚后事业有成。但随后有一天妻子小张发现丈夫小王偷偷给公司女秘书购买了一套房产。愤怒不已的小张要求返还房产,但协商不成上诉法院。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丈夫本身的赠与行为是成立的,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以下几点:
1)丈夫所用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处置财产权利,但丈夫处置财产时配偶并不知情。
2)丈夫小王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另外,《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小王明显违反了这一点,所以妻子可以要回房产!
2.协议离婚后房产易主但赠与方反悔。
涉及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产权变更的,赠与不得擅自撤销。
案例回放:
钱某是一家企业高管,收入很高,妻子王某在家照顾年幼孩子。但是钱某有有家暴倾向,遂没多久两人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孩子随王某生活,钱某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钱某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赠与王某,作为其对王某的补偿。但不久,钱某辩称自己是为了离婚才将房子赠与王某,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遂提出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
钱某和王某离婚协议经平等协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钱某的赠与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擅自撤销。
四、送给子女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1.对于不尽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回房产。
案例回放:
刘先生在自己孩子20岁时候,拿出毕生积蓄为儿子购置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不料几年后父子关系恶化,并不尽抚养义务,刘先生对此伤透了心。遂刘先生主张要回房产,但儿子坚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自己。法院判决,儿子返还父亲所购房产。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案例中,儿子的行为符合第二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所以父亲有权要回自己的房子。
2.对赠与内容有重大误解,可以撤销。
案例回放:
老王膝下有一子,暮年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儿子。但不久他意外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是医院抱错了,因此老王想要回房子。但是这时儿子以老王自愿赠与为由,不愿返还。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而根据案例,老王在赠与时,以为其为自己亲生儿子,但是后来发现非亲生,这时便构成了“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所以此赠与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回房产。
赠与总结:
对于一般的情况,房产赠与行为要签署赠与合同,并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条及一些特殊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不能擅自撤销。
所以链家提醒您:赠与房产需谨慎,送出容易要回难。
资料来源:
《合同法》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赠与房子,如果还没有办理过户,可任意撤销赠与。如果已经过户,法律上房子所有人已经转变,不能随便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