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审核和审批是不能完全等同的,但环保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