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各时期立法的共同特点,及其目的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
具体: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中国古代法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法”这个字写作“灋”,《说文解字》中对这个有专门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音志),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传说廌是尧时的法官皋陶审案时蹲坐一旁的独角神兽,能辩曲直、断疑案,如果谁有罪,就会用角去触他。后来,廌又写为獬豸,古代法官都戴一种獬豸冠,来表示自己执法公正。现在北京故宫太和殿房檐上的小兽中就有獬豸。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也同时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表示法要有稳定性。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不过,历代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
八 议
八议是封建社会官员、贵族享受的一种特权法,是“刑不上大夫”具体体现。
具体内容是: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礼与刑
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如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刑则指《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以论刑为主,强调执法慎重。
礼主要在贵族内部执行,所以一般都是用教化的方式推行,使人们自觉遵守,防止犯上作乱。如果违背了礼,就要受到刑的制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两者关系的概述。因为庶人忙于劳动,没有时间也没有财力按照礼的要求做事,但他们要受礼的约束,严重违礼的行为也要受处罚。另一方面,大夫以上犯罪,一般可以得到减免或宽恕,比如不用残酷的肉刑,不公开处死等,但严重违礼也会受制裁,甚至被处死。
杀和戮
杀和戮都有杀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所以,在这里戮又有了羞辱和耻辱的含义。戮可以分为两种,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众,然后再杀死。死戮是先将人杀死,然后再陈尸示众,如果没有被杀就已经死的,就陈尸示众,有时为了泄愤,还要鞭尸。或者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这不但是对死者的侮辱,还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
戮刑是对要受刑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后,都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死犯人时一般要秘密处死。
禹 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基本是夏启以及后来的继承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积累起来的习惯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有的史籍中记载说“夏刑三千条”,实际并没有那么多,现在知道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具体参见“五刑和肉刑”)。
具体内容包括三种:昏、墨、贼。这三种罪名都要杀头。其中的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是指人贪得无厌,败坏官
共同特点、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太平盛世、国泰民安之时的立法和动乱不乱、战祸四起,还有国家刚刚统一平定时肯定都是不一样的,也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一般来说刚刚统一的朝代会比较注重严刑酷吏,比如焚书坑儒、文字狱、商鞅变法;而和平统一时期施行“仁政”会比较多,比如唐朝鼎盛时期。
特点是将法律措施集中于税收与农业的改革,来端正王朝的阶级基础。农业一直都是改革的重点。还有就是军队,不断的削弱军政大臣的权力来加强皇权。土地的使用与归属也是历朝历代的关注点。
目的都是为了巩固皇权,加强统治,维护阶级社会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