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7天之内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时,接受申请,并予以立案。通常人们把行政复议机关的这一活动,称为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决定受理的不需要再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直接进人行政复议审理阶段,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如,或者超过法定期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属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行政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