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须知: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2024-11-17 1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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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用现代汉语解读这里表述的“家长或监护人”: “或”意即“或者”,现代汉语解释为“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 [1]也就是说,《大纲》中“家长”与“监护人”是互斥的,“家长”并不包括在“监护人”之中,“监护人”也不是“家长”; 现代汉语对“家长”的解释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2]这个解释用一个“其他”是将父母首先认定为“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则是指父母以外的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人。如此看来《大纲》中的“家长”指的是谁就费解了。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监护,在我国所有法律中的表述都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而《大纲》“家长或监护人”的表述给人的错觉是家长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客气地说,无论什么原因,作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是犯了一个不该犯的常识性错误! 在我们国家,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很陌生。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为那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承担监护任务的就是监护人。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我国的《民法通则》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三种情形: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孩子被别人收养了,养父母就是孩子的监护人,而生父母就不再是了。 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民法通则》规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上述两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和孙女士有一个男孩,由于两人忙于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孩子1岁的时候,张先生因病去世,孙女士悲痛万分。为了给自己找个精神寄托,也为了告慰死去的丈夫,孙女士打算把孩子接到身边由自己抚养教育,但是她的想法遭到了张先生父母的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儿子是独生子,孩子是张家惟一的血脉,而且一直由他们照顾。儿媳妇还年轻,将来可能再婚,也担心孩子跟着妈妈受委屈。孙女士多次与他们协商都遭到了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张先生的父母甚至不允许孙女士与孩子见面。无奈,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教育。 法院认为,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父亲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就成为孩子惟一的法定监护人,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爷爷奶奶虽然疼爱自己的孙子,但在孩子母亲健在并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能取得对孩子监护权的。他们拒绝把孩子交给孩子的母亲抚养教育,是侵犯了孙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最终判决将孩子交由孙女士监护。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法定的。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家庭是祖孙三代一起生活,爷爷奶奶照顾孩子多一些,但监护人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当决定孩子的事情父母和爷爷奶奶发生分歧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决定权,而爷爷奶奶不能以长者的权威剥夺孩子父母的权利。只有当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爷爷奶奶才能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我觉得,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是做父母的底线。

回答2:

36.孩子监护人指的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