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管理、使用企业的?

2025-03-20 09: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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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用人问题上,要时刻注意创造公平环境。有公平才能有效率,才能团结,才能创造优良的合伙文化。作为合伙企业的领导者,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讲,就叫做惜马、用牛、赶猪、打狗。
   个人与企业的关系,是大多数合伙企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真正完整的合伙企业应该是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俱备。不正确处理这三者关系,就不能较好地形成合伙企业组织理念和团队精神。
   大部分合伙人既是所有者、经营者,又是劳动者。合伙企业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虽然按照《公司法》实行了公司治理,但是往往难以形成法人治理结构。这既是合伙企业的体制问题,但又是合伙企业合伙文化中的基础部分。
   解决这个矛盾的可行手段,还是要依靠共享的价值观和人本管理观念,并要有切实的变革手段。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从外部看,不断增加的机会和快速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合伙企业的管理趋向民主化,因为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构成合伙企业的价值基础。因此,合伙人们的报酬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持合伙企业人文环境的和谐、协调与美好。这也是优良合伙文化形成的基础。
   第三,核心层的自我超越。合伙企业是一项事业,将合伙企业做大做强是一种境界,但合伙企业管理层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和远大的抱负,要将合伙企业推上光明的道路也不太可能。如果以善于把握方向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作为价值尺度,管理层因此一定要比贡献在业务上的属员拿得多,既要升官又要发财,就将大大增加内部摩擦。这样,要么专业人员都向经理岗位上拥挤,造成人才浪费;要么各奔东西,造成人才流失。合伙人们应该把握好自身的管理角色,实现自我定位、自我约束、自我实现,乃至自我超越。唯一需要做好的就是使合伙企业内资源各得其所、各尽所长,使合伙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其应得的经济的、社会的和自我需要的满足。

回答2: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回答3:

  合伙企业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1. 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管理者对待问题出现分歧,可以参照提前你定好的企业管理制度来执行,比较公平;

  2. 选举企业总经理,既企业管理具体执行者,各管理者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决定权在于总经理手中,对于总经理的决定不赞同的,可以采取合伙人投票的方式解雇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