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2024-11-19 1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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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狭义的物权法的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2、内容法定。
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
《物权法》未设明文。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4、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法》未设明文,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包含公示方法法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回答2:

答案:A、B。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约定。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虽然也有法律加以规定,但是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范畴,因为二者属于分则、较为具体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