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所接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对应容量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