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议有效,根据你的描述,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管和核心人员有竞业禁止的限制,两人有出资另行设立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相同的行为涉嫌侵害厨美公司公司商业秘密。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同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齐某、唐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