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的摊销期应当根据两个装修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与租赁期长度的较短者,也就是说如果下次装修是三年后,而租赁期是5年的,应当按三年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贵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