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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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条件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股权转让
如果只是转让一部分不需要进行职工安置,如果转让全部股份,就需要进行职工安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第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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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中职工的安置问题
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
1、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
2、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
3、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如果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警醒职工安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安置职工,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由目标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来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安置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但是,为了职工的稳定,对客户的解释是也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安置,并由职代会依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进行职工安置,尽量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职工称之为安置费或者身份置换补偿金),然后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留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界盘后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如果职代会对于保障职工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要么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股权转让,要么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要么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