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只是参与了议事,且됳是领导,是否认定赎职,该负刑事责任

2025-04-04 0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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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但具体要看承担的岗位职责和造成的损失而定是否有赎职行为。不是领导,但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参与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的议事,因该项议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玩忽职守罪。

非自己职位职责范围内的议事,只是参与议事,不是财务人员、也不是项目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如参与会议记录,没有决策权和话语权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会被纪检部门约谈、协助调查等。

如果是纪检机构的相关人员参与议事的,因该项议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会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严重的会受到党纪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玩忽职守罪涉及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的立案标准: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回答2:

要看具体情节。如果只是参与议事,对不合法的东西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就是内部纪律处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