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登载在报纸上或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中,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案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