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2024-11-19 2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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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商标的显著性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举其要者有三种:第一,我国修改前《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处的显著特征即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第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应是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他人申请在先并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因此,从整体上理解本条规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第三,“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换言之,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判断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需要考虑两点:第一,申请人对“标志”的使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第二,该“标志”通过使用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到正当使用制度的限制,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回答2: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又如:生产服装,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中国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