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需具有以下特征:
1.一个犯罪目的,多个犯罪行为
2.多个犯罪行为见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3.主观上是为了达成某罪,而实施某罪
4.客观上,为了达成某罪,而通常情况下需要以犯下某罪为前提简单来说,可以这样归纳:【多个犯罪行为,但其最终目的具有一致性】【逻辑关系为:“因、果”,“手段、目的”】【主观上,犯罪目的具有一致性】【客观上,“因”和“手段”是达成“果”和“目的”的通常性行为】
①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
1.伪造公文的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诈骗的目的亦如是
2.伪造公文是手段,诈骗是目的
3.主观上,伪造公文的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诈骗的目的亦如是
4.客观上,伪造公文相对于诈骗是具有通常性的手段之一(可以理解为:“伪造公文进行诈骗”此犯罪手段具有一般性)所以,以牵连犯,按诈骗从一重罪论处
②盗窃财物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公章
1.盗窃财物的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销赃亦如是;伪造公章亦如是
2.伪造公章是手段,销赃的目的;盗窃财物是原因,销赃是结果
3.主观上,数罪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4.客观上,通过伪造公章销售所盗得的财物是具有通常性的手段之一所以,以牵连犯,按盗窃从一重罪论处
③为了盗猎而盗窃枪支,后用该枪支抢劫银行
1.盗窃枪支的目的和抢劫银行的目的不同所以,非牵连犯,以数罪论(持枪抢劫罪吸收非法持枪罪)
④为了抢劫银行而盗窃枪支,后用该枪支抢劫银行
1.客观上,持盗窃而来的枪支抢劫银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所以,非牵连犯,以数罪论(持枪抢劫罪吸收非法持枪罪)
⑤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然后驾驶盗窃所得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1.客观上,驾驶盗窃所得的军车、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所以,非牵连犯,以数罪论
吸收犯: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经阶段(可以理解为,无法在不犯罪1的情况下而完成罪2,于是罪1被吸收)上例
①本可不伪造公文,而仅诈骗获得利益,所以不以吸收犯论;而伪造公文对于诈骗犯罪行为具有通常性,虽不属于“必经阶段“但具有一般性上例
②盗窃财物是销赃的必经阶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销赃罪)吸收盗窃公私财物罪,但伪造公章不是销赃罪的必经阶段,所以不按吸收论。上例
⑤本可不盗窃军车而冒充军人,所以不按吸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