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以劳动能力鉴定为标准赔偿,不按司法鉴定等级标准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保险公司赔偿额度按合同执行。
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赔偿是按照投保险种和额度进行赔偿,投保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险种赔偿不同,赔偿多少对照合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