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的“具体情况”实际上包括很多种情况,一般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父母的出资情况,贷款情况等等,对于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形在具体分割时会予以照顾,予以多分。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但这里的赔偿并不是分割财产的原则,而是因为过错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说,分割的财产加上赔偿,总财产所得会比对方多,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多分”。
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