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标准: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第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涉及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将会被追究刑事处罚。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形。虽然假冒伪劣的产品没有被销售除去,但是这批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该案件的涉事人员都将会被处以刑事处罚。第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但是已经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金额在乘以三倍后,和并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加,这两个的金额总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