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根据《婚姻法》第38 条,离婚之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孩子有法定的探望权,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方式可以由双方互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如果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如果探望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不经法院禁止对方探望子女。当中止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