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应以服务性营业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向税务机关交纳一定量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物业管理公司通过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核算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帐户核算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而公司发生的费用性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则应在“管理费用”帐户核算。
公司在月终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帐户。
一、关于管理费等收入的征税及计算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房屋业主及租住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管理费(包括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尚未租、售的有关房产的管理费)、服务费(包括保洁费、保安费、公共设施养护费、停车费等各种名目的收费)、维修费(包括维修材料费及人工费)、租赁费(包括居民租住公有住宅的租金收入)等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
二、关于代办性收入的征税及计算
1.代办购物手续费的征税及计算
为房屋业主及租住户代购货物,除了将代购货物的发票直接交付委托方的,可按收取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对为房屋业主及租住户代办的防盗门(窗)、晒衣架、隔离栏等物品也应按规定征收增殖税。
2.代办收费取得收入的征税及计算
为房屋业主及租住户代收代付水、电、煤、电话费以及代收代付垃圾费等各种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给供水、供电、供气以及电话局、环卫所等部门后的余额,征收5%的营业税。
三、关于房屋三项维修基金的征税及计算
物业管理公司向房屋业主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以及向房屋开发商在交付房产管理权时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因其属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基金的所有权属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仅是代管使用,据实列支,可暂不征收营业税。倘若物业管理公司以提供劳务形式,从房屋三项维修基金中取得的收入,则应按规定征收5%的营业税。
四、关于代开发票或收据的征税及计算
对物业管理公司为私房业主或租住户代开出租房屋发票或收据,应照章征收5%营业税。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