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一)违法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认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具有合法占有公款的成心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成心,但是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合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对公款的掌控权。贪污罪是合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公共财物的一切权,即意图永远地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进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进犯了国度打工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分明的。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一切权中的占有、运用、收益、奖励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进犯公款的占有、运用和收益权。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一切权,而挪用公款罪仅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运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运用并吞、偷盗、骗取等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私自决议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诈骗手法,但普通不采用并吞、偷盗、骗取手法。贪污罪是国家打工人员或许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违法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国度打工人员。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而贪污罪是不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扩展资料:
贪污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探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区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贪污罪—百度百科
挪用公款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