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上企业的行为就是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