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县城平家镇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该镇李村的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为0.1亩。在征地过程中,县劳动保障局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进行了调查,并对符合社保的人员进行了公告。可在征地实施完成后,对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无人问津,农民向镇政府询问,答复说社保已经办理完毕,已经为其办理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到社会保险局查询没有该村人员的保险户头。那么,农民的地没有了,能否享受社保的待遇呢?
李村的农民能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求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本案中,镇政府征收了农民的土地,作为征地的部门就应该为失地的农民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获得征地批复出具社保资金落实的证明,而实施时却不落实,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我们要从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