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还是倡导性的,并未写明罚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该细则主要还是倡导性的,并未写明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