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关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2024-11-18 19: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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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抵押担保贷款,对于抵押物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在诉讼时效内,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法院是会受理的,但过了这个时效诉讼,法院有可能不受理。那么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回答2:

银行的诉讼时效于2007年底届满,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银行可于2009年年底前向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
而根据物权法规定,银行的抵押权应于诉讼时效届满时已无法实现。
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银行的抵押权从2007年12月31日后再主张已无法得到支持。
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与效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