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2024-12-03 11: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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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木材经营与加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第七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第九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第十一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第十三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