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累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立案后,通常会有调解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效力。
若双方无法调解,则案件转入审判程序,需要法院内部重新分配审判法官,然后组织双方开庭审理案件。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常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离婚案件在三个月内会安排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会在六个月内安排开庭。但因不同法院的案件量不同,实践中也存在开庭较慢的情况,提交立案后,请您耐心等待法院通知。
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会在1-3个月内开庭,具体开庭时间法院会在开庭前提前通知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