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华民国时期的“六法”体系

2024-12-03 1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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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部分。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不成文法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要的法律渊源,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虽然当时的不成文法都无须经过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但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成文法也是当时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成文法方面,《六法全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是“六法”及其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与商法合而为一,不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统称为民商法,因此邵分学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取代商法成为六法之一,这样所谓“六法”就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六部基本法典。

回答2: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主要法规汇编。最初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6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除6项法律外,还包括各种单行条例。《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