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做过许多小案例得出一些结论,以供参考。联系比较好说,在此就不说了。区别的比较难分,但本人认为最根本的就是所有人或持卡人对信用卡是否还有控制权,例如2010年的那个案例,持卡人退卡后,忘记拿走,让别人发现,此时他对银行卡的控制权已经丧失,后来其他人冒用他的身份,进行诈骗,所以可以归为信用卡诈骗罪。还有银行卡忘记退卡,卡在ATM机,此时这是银行占有,可以定为盗窃。所以我觉得丧失控制权,取得的资金,信用卡诈骗没有丧失控制权,取得的资金就是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