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指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刺配,汉语词汇,拼音cìpèi。指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语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后晋的建立者晋高祖滥用严刑酷法,煞费心机地把废止了几百年的墨黥之刑重新搬了出来,“刺配”之刑就此产生了。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
刺配 [ cì pèi ],释义:语词汇,古代的一种刑罚。意思是在犯人面部刺刻标记,押送边远地方,通常编入边疆驻军服役,故又名充军。出处:《宋史·刑法志三》。
宋代刺配之风盛行,手段也更残酷。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但在后来的实际执行中,范围日益扩大。宋真宗时,刺配之罪共 46条,到孝宗时,已增加到了570多条。实际上对许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适用刺配,以至出现了州郡牢城营中刺配犯人额满甚至超额的现象。
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滥施刺配之刑。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草莽群雄奋起抗金,他们中不少人是罪犯。南宋建立后,他们接受了朝廷的封号,先后入朝。但在朝觐皇帝时遇到难处,他们大多脸上刺有金印,按法律规定,罪犯不得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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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配沿革
1、五代
后晋的建立者晋高祖滥用严刑酷法,煞费心机地把废止了几百年的墨黥之刑重新搬了出来,“刺配”之刑就此产生了。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2、隋唐
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
3、后唐
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
4、后晋
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
5、宋代
宋代刺配之风盛行,手段也更残酷。
6、元朝
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
7、明清
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渐渐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直至清末废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刺配
剌配,是指中国古代将罪犯面部臂部或他处刺刻标记,发配至边远或指定地区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
由来:
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官府对犯罪者主要使用五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因为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动,而且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记号,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
墨刑在秦汉时又称“黥刑”。汉初文帝废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适用,隋唐律典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最终废止。墨刑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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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配沿革:
五代:
后晋的建立者晋高祖滥用严刑酷法,煞费心机地把废止了几百年的墨黥之刑重新搬了出来,“刺配”之刑就此产生了。
隋唐:
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
后唐:
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
后晋:
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
宋代:
宋代刺配之风盛行,手段也更残酷。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元朝:
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
明清:
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渐渐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直至清末废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刺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刺配(汉语词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刑
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
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值得注意的是,刺配必须得黥刑的参与。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使用黥刑,但总的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实际上,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援用了刺配之刑。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刺字(时俗称“金印”)。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于宋代形成制度,原因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完善刑罚体系的需要。
从《宋刑统》的内容看,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折杖法”,据《宋史·刑法志》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以上是为“折杖法”的内容。按“折杖法”,笞、杖、徒刑被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后即予释放。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后,其一年或三年的劳役刑就在本地执行,不必远徙。这样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就变成杖刑(包括臀杖和脊杖)、徒刑和死刑,而且徒刑的适用范围还很窄,形成“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反重”的局面。刑罚体系轻重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于是,宋朝政府遂在前代关于配刑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其内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并创设编管之刑,形成了以杖刑、徒刑、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等级结构基本合理的刑罚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各种工、杂役的要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又因为宋代差役制度的弊端,使百姓惟恐避之不及,因此而产生的阶级矛盾也很尖锐。为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便将一些杂役,以及官办的盐场、矿坑等场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承担。
按唐制,徒刑最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期劳役刑对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无所补益。而前代已经出现的配刑则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较大程度地满足上述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种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特别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配隶中有一些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承担国家各种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几乎对各种犯罪均可适用配刑。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地牢狱达几十万人。
元明小说中有很多有关刺配充军的记载。如《水浒传》有关林冲发配沧州的记载。林冲是施耐庵所著《水浒传》中梁山农民起义的杰出人物。他本是宋徽宗时汴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超群,为人正派。后因殿帅府太尉、奸臣高俅纵子行凶,助子为虐,为达到其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的,设计陷害林冲,将其刺配沧州。又暗中命令解差董超、薛霸二人在野猪林杀害林冲。未逞,又派陆谦、富安持书信到沧州贿赂勾结管营,施行火烧草料场之毒计,妄图再次置林冲于死地。结果逼得林冲怒杀陆谦、富安和差拨,雪夜奔上梁山。林冲 ,这个封建统治的依附者,一变而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造反英雄。
林冲在史书上虽没有记载,却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沧州也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浒传》有关发配的记载很多,还有如武松被发配沧州牢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沙门岛等记载,可见宋代发配之频繁。
刺配刑弥补了“折杖法”实施后所造成的刑罚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劳动力。但由于刺配大量行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方面,配刑附加刺面,毁人面目,留下终身耻辱之印记,易造成罪犯自暴自弃,不愿接受改造,从而使罪犯无由自新,如南宋时洪迈指出:“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之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无所耻也。”
另一方面,配隶太多,给不少州县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对逃亡的配隶有的地方政府故意不加缉捕,这些人则多重新沦为罪犯。宋朝的刺配法对后世有直接影响,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